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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7197號 債 權 人 蔡松潣  住彰化縣○○鄉○○路00號                 居彰化縣○○鄉○○村○○路000號  債 務 人 陳怡蓁  住○○市○○區○○○路00號3樓之18            居新北市○○區○○路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據債權人113年12月4日民事聲請狀、113年12月25 日民事補正狀所載,本件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陳怡蓁所有 位於臺南市○○區○○○00○00號未辦保存登記之不動產及對於第 三人翡冷翠餐廳之薪資債權,而上開不動產所在地係位於臺 南市,第三人係在臺北市中山區,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智皇

2025-01-14

PCDV-113-司執-187197-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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