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胡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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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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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3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蔡宛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52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44,525元正,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31

PTDV-114-司促-2438-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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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4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88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2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12,884元正,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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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9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許坤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46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18,467元正,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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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1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徐冠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97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5,978元正,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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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DV-114-司促-2410-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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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2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馮斌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97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07052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止,共積欠電信 費新臺幣37,971元正,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Y007052。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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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DV-114-司促-2422-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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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1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黃重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71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82455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止,共積欠電信 費新臺幣12,718元正,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Y082455、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31

PTDV-114-司促-2412-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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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0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李御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6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20,066元正,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31

PTDV-114-司促-2408-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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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2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宏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0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85279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 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 新臺幣8,407元正,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Y085279。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31

PTDV-114-司促-2426-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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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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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8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吳吟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14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11,147元正,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31

PTDV-114-司促-2386-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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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2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阮立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19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9,192元正,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31

PTDV-114-司促-2428-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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