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花蓮縣門諾儲蓄互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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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38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門諾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梅美 債 務 人 王仁義 李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3,159元,及其 中81,500元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112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息百分之3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0-29

HLDV-113-司促-5838-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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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40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門諾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梅美 債 務 人 陳柏叡 傅玉妹 黃李宣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720,714元, 及其中2,713,425元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3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0-29

HLDV-113-司促-5840-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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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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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37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門諾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梅美 債 務 人 王瑋芬 顏浩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0,153元,及其 中89,331元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息百分之3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0-29

HLDV-113-司促-5837-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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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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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39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門諾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梅美 債 務 人 李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0,495元,及其中62 ,675元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0-29

HLDV-113-司促-5839-20241029-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36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門諾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梅美 債 務 人 顏浩信 王瑋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12,640元,及 其中211,650元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0-24

HLDV-113-司促-5836-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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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35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門諾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梅美 債 務 人 夏玉齡 皮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6,013元,及其 中55,750元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0-24

HLDV-113-司促-5835-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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