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2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M VAN NHANH男 西元0000年0月0日生(越南 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2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PHAM VAN NHANH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
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PHAM VAN NHANH為警查獲時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為每公升0.61毫克,已逾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每
公升0.25毫克之不得駕車(騎車)標準。核被告所為,係犯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三、審酌酒後駕車對於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危險性甚
高,經政府廣為宣傳及各類新聞媒體業者所報導,被告雖為
外籍人士,對此亦應有所認識,竟仍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
酒類後仍率然騎車行駛於道路,並業已肇事發生實害,顯見
被告漠視法令規範,並置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於不
顧,其心態實不足取;惟念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本次係
其酒駕初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兼衡其
自述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四、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而外國人犯罪經
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
,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
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
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被告為
越南籍之外國人,前以移工事由入境我國,居留期限至民國
114年6月8日,現任職於高雄市美濃區農會,其於我國現為
合法居留等情,有中華民國居留證在卷可查,審酌被告所犯
非暴力犯罪或重大犯罪,且其前無犯罪紀錄,品行尚可,復
於我國尚有正當工作等節,信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應無
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2346號
被 告 PHAM VAN NHANH (越南籍)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PHAM VAN NHANH(中文姓名:范文日)於民國113年5月12日
11時許,在其同事位於高雄市美濃區住處飲用啤酒後,其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13時許前數分鐘,基於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3時許,行經高雄市○○區○○街○○00號
電桿前,不慎失控自摔,經送醫救治,並於同日14時35分許
,經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1毫克,始查悉
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PHAM VAN NHANH於警詢及偵查中均
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試報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
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各1份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份
及現場照片11張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檢 察 官 郭書鳴
CTDM-113-交簡-2148-2024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