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茆焜淇
具 保 人 柯佳妘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佳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柯佳妘因被告茆焜淇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
、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審閱卷附國
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送達證書、檢察官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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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足認受刑人
及具保人現今均未遭拘禁於監所內,且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
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未獲,而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督
促受刑人到案執行,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甚明。揆諸前揭規
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NTDM-113-聲-557-2024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