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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英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英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受刑人莊英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包括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2014號、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030號等案 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 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復參酌本院曾發函 通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惟受刑人並未具狀向 本院表示意見(此有本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新北院楓刑錦113聲 4986字第46807號函稿、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定其應執行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2025-03-20

PCDM-113-聲-4986-2025032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5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莊英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零捌元,及其中 陸萬伍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3年1月23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 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 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日止,帳款尚餘64,508元, 及其中本金60,526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2024-10-30

PCDV-113-司促-31150-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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