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8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堯立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320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堯立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處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查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則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
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
告王堯立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臺北市勞動
力重建運用處辦理外勞查察案件結果一覽表、勞動部勞力發
展署1955專線受理移工其他案件派案單各1份」外,其餘均
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意圖營利非法媒介外國
勞工為他人工作,所為危害主管機關對於外籍勞工之管理,
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參),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智識程度(見其個人
戶籍資料),自陳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以及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查被告就本案獲得新臺幣25,000元之媒介費用為其犯罪所得
,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秉林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朱柏璋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
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
級法院」。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45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4條
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五年
內再違反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120 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5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
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2052號
被 告 王堯立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堯立基於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意,自
民國111年9月23日起至112年3月3日止媒介他人聘僱之菲律
賓移工PORAL MONIEZA VICTORIANO(護照號碼M0000000M) 給
僱用人余興華,前往其父親林清松居住之臺北市○○區○○路00
0巷00號4樓看護林清松,而向余興華收取新臺幣(下同)25
,000元之媒介費用(余興華支付31000元、PORAL MONIEZA VI
CTORIANO實際獲得26000元,自111年9月23日計算至112年3
月3日止至少5個月)。嗣經人檢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堯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PORAL MONIEZA VICTORIANO、余興華於臺北市勞動力重建
運用處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外籍
勞工業務檢查表暨證人顏國禎之說明文件各1份附卷可佐,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王堯立所為,係意圖營利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任
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而犯同法第64
條第2項罪嫌。至被吿之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
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吳秉林
PCDM-113-審易-3824-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