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政煬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政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葉政煬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並
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3
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緝字第39號),爰依法聲
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KSDM-114-聲保-64-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