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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82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15、16             、17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蒲瑞嫻              住○○市○○區○○路00號15樓    債 務 人 詹謹濃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93執字第601號債權憑證,聲請查調其商 業保險等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 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台北市○○區○○街000巷0 弄00號,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 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2025-01-17

PCDV-114-司執-8823-20250117-2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82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15、16             、17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蒲瑞嫻              住○○市○○區○○路00號15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謹濃等二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林阿益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以詹謹濃等二人為債務人,於民國114年1月 10日聲請本院對其強制執行,惟其中債務人林阿益早已於10 6年1月28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謄本1 紙在卷可參,是債權 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債務人林阿益既已死亡,權利能力歸 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就此部分 ,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2025-01-17

PCDV-114-司執-8823-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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