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59號
原 告 蔡宏希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品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PTEV-113-屏補-459-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