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75號
原 告 蔡旼熹
訴訟代理人 郭珮琪律師
被 告 呂翔瑞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及自113年6月1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件原告於113年7月2
9日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計算,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2,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TPEV-114-北補-375-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