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388號
上 訴 人 林太陽
被 上 訴人 蔡茂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94,240元【計算式:3.8㎡(土地占用面積)×24,80
0元/㎡(土地公告現值)=94,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TNEV-113-南簡-1388-202503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