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蔡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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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77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柳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金良 債 務 人 李明和 債 務 人 李王善 一、債務人李明和、李王善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二一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明和、李王善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二一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李明和、李王善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李明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六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年息百 分之六點七一八計算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四三六計 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李明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陸佰陸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利息及 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一八計算之利 息,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四三六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李明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 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超過 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一八計算之利息,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三四三六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李明和、李王善連帶給付 之。 八、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26

TNDV-114-司促-4977-20250326-2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07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柳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金良 債 務 人 何其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 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超過 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一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三四三六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 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六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超 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一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三四三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2-27

TNDV-114-司促-2807-20250227-2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16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柳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金良 債 務 人 曾志誠 債 務 人 周芸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肆仟貳佰伍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六九計算之 利息及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九計算 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一八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伍仟柒佰肆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零二四計算之 利息及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九三計 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一八六計算之違約金,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零柒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六二七計算之利息及違 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九三計算之利息 並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一八六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五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五零二四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 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九三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一 八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2-26

TNDV-114-司促-2916-20250226-3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2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柳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金良 債 務 人 蔡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 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超過六個 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一八計算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三四三六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參佰參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 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一八計算之利息,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四三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1-23

TNDV-114-司促-922-20250123-1

東司救
臺東簡易庭

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司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李鳳珠 相 對 人 蔡金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台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全部扶助)以為釋明,   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2024-12-31

TTEV-113-東司救-19-20241231-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684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柳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金良 債 務 人 周芸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 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超過六 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一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三四三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2-18

TNDV-113-司促-23684-20241218-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682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柳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金良 代 理 人 方金葭 債 務 人 曾志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壹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 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超過六個 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一八計算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三四三六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參佰貳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超過六 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一八計算之利息,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三四三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2-12

TNDV-113-司促-23682-2024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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