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蔡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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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75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蔡馥琳 被 告 胡珈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125元,及其中新臺幣24,114元自民國 114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錢 燕

2025-03-31

TCEV-114-中小-754-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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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74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蔡馥琳 被 告 王子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052元,及其中新臺幣35,917元自民國 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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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01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蔡馥琳 被 告 王明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464元,及其中新臺幣18,004元自民國 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3,4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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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V-114-中小-1011-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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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76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蔡馥琳 被 告 李杜寶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194元,及其中新臺幣10,166元自民國 1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錢 燕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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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76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蔡馥琳 被 告 游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478元,及其中新臺幣19,932元自民國 1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47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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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75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蔡馥琳 被 告 洪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129元,及其中新臺幣8,560元自民國  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12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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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77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蔡馥琳 被 告 陳星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84元,及其中新臺幣3,962元自民國1 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08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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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96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 告 秦紅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16元,及自民國103年9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2025-03-21

TCEV-113-中小-4967-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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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原小字第1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蔡馥琳 被 告 高妤萱(原名高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5445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9234元 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2025-03-21

TCEV-114-中原小-16-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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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90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秀玉發支付命令( 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76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 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 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 下同)15萬6215元(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

2025-03-14

TCEV-114-中補-901-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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