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偉鑫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藍偉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偉鑫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在法務部○○○○○○○○○○
○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88441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受刑
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NTDM-113-聲保-85-2024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