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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偉鑫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藍偉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偉鑫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在法務部○○○○○○○○○○ ○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88441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受刑 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2024-12-12

NTDM-113-聲保-85-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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