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藍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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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16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藍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捌仟零伍拾 柒元,及其中貳拾壹萬零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7

PCDV-113-司促-33169-20241127-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36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藍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柒佰參拾伍元,及 本金104,531元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4年5月8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 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 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 5)。截至民國113年10月23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 )108,735元,及其中本金104,531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3日止,帳款尚餘108,735元及其中本 金104,531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 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 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2024-11-21

PCDV-113-司促-33369-202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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