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判決書遮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0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徐億瑩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裁判書遮隱(100年度訴字
第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968號判決(下
稱本案判決),為求工作穩定有保障,請求遮隱本案判決公
告之判決書全文等語。
二、按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
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公開,除
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
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人民有知的權利,裁判書之公開係監督司法審判
之有效機制,惟本條僅規定於公報上刊載裁判書全文之方式
,不足因應資訊社會之需求;且鑑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
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智慧
財產法院組織法等法律對裁判書之公開有一定之限制,爰修
正前開條文第1項,增列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及例外
但書之規定,又基於人性尊嚴之維護、個人主體性之確保及
人格之自由發展,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
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人民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
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85號、第603號
解釋參照),裁判書全文包含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之身分證
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此屬資訊隱私權(或稱資訊自決權)
之保護範圍,為平衡「人民知的權利」與「個人資訊隱私權
」之衝突,並顧及公開技術有其極限,避免執行上窒礙難行
,爰增訂第二項,原則上自然人之姓名應予公開,但於公開
技術可行範圍內,得限制裁判書內容中自然人之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法院組織法第83條立法理由參照)。是揆諸前開說明,各級
法院之裁判書,除另有法律限制外,原則上裁判書應予公開
,以確保有效監督司法審判程序。
三、經查,本案判決為侵占遺失物案件,並非係涉智慧財產法院
組織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性騷擾防治法等法律對裁判書之
公開有一定限制之案件類型,此有本案判決書在卷可稽,揆
諸前開說明,本案判決依法即應公開。此外,本案判決並未
公開聲請人即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或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亦與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2
項規定無違,是聲請人聲請遮隱本案判決全部內容,核屬無
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王子平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TPDM-113-聲-2208-20241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