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03號
原 告 許俊威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
舒盈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子祈等間侵害配偶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MLDV-113-補-2203-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