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佳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8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佳良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AYV-9853」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謝佳良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
造特種文書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明知原「5100-QA
」號車牌遭監理機關註銷,竟懸掛偽造之車牌而行使之,
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車輛車牌管理及警察機關對
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終
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目
的、素行(參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情節,暨其智識程度、
為低收入戶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臺北市士林區低收入戶證
明書)、及其為極重度身心障礙人士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扣案之偽造「AYV-9853」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且供其
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規定,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婉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852號
被 告 謝佳良
選任辯護人 雷宇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佳良因使用之原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本案汽
車)之牌照逾檢註銷,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
不詳時地,以新臺幣7,500元為代價,在網路上購買車牌號
碼000-0000號之偽造車牌(下稱本案偽造車牌)3組(共6面),
並自不詳時地,將本案偽造車牌懸掛於本案汽車前後方而行
使之。嗣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9時7分許,謝佳良駕駛本案
汽車行經臺北市○○區○○街0號前為警攔停,經警發現懸掛車
牌係屬偽造,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佳良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有本案偽造車牌扣案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第五
中隊查獲刑事案件證物相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交通違
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本案汽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可佐
,應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洪 婉 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洪 永 宏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任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及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SLEM-114-士簡-336-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