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賴燁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3,651元,及其中79,7
71元自民國114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
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
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惟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賴燁彥(原名賴坤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O:
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
刷卡消費或向指定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
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
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
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1月29日止,共計消費簽帳8
3,651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79,771元為至114年01月29日之
消費款,3,88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違約金。釋明文件:信
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KMDV-114-司促-201-202503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