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王品斐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澤樽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9,283元(計
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TNDV-114-補-138-202502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