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232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林昌毅
被 告 張家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
參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6日1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南路與成功
路口時,疏未注意依規定進行左轉,致與原告承保訴外人軟
春騰所有並由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發生碰撞,經原告依保險契約賠付保戶修復費用
新臺幣(下同)22萬5785元(鈑金1萬0500元、塗裝1萬0538元
、零件20萬4747元),原告業已賠付被保險人,依保險法第5
3條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爰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22萬57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91
條之2本文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汽車保險計算書、統
一發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暨
初步分析研判表、系爭車輛行照、估價單、車損照片等件為
證,並經本院調取警方車禍處理資料核閱無誤,且未經被告
到場或具狀爭執,堪信屬實,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系爭車輛
修復費之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㈢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值。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
除得依據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
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
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
: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查原告主張已支付
系爭車輛受損之修復費用22萬5785元(鈑金1萬0500元、塗裝
1萬0538元、零件20萬4747元)等節,有前揭證據資料在卷可
參,經核該等修復項目,與系爭車輛受損之情形大致相符,
堪認為修復系爭車輛所必要。而系爭車輛於111年1月間出廠
使用,有行車執照1紙為憑,至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1年9月6
日,使用9月,依前開說明,以新品換舊品而更換之零件,
應予以折舊。本院參考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每年折舊率
千分之369,是系爭車輛更新零件折舊後金額應為14萬8083
元,另關於其餘損害項目,因無折舊問題,是系爭車輛之必
要修復費用為16萬9121元(計算式:折舊後零件14萬8083元
+鈑金1萬0500元、塗裝1萬0538元)。
㈣末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
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
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
本文定有明文。此項法定代位權之行使,有債權移轉之效果
,故於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
權即移轉於保險人。查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受損,原告已依
保險契約賠付保險金,被告須負擔損害賠償金額為16萬9121
元,已如前述,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向被告請求給付此範
圍內之金額。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91條之2本文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16萬91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9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SJEV-113-重簡-2327-2025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