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辛玉芬
相 對 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〇四年三月十一日所為之一〇三年度抗更㈠字第
四八號假扣押裁定,關於准許相對人(即債權人)對聲請人(即債
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於超過新臺幣3640萬2802元部分,應予
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
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
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債權人之本案請求經判決
一部敗訴確定時,就該部分命假扣押之情事即屬變更,債務
人自得依上開規定,聲請撤銷該部分假扣押裁定(最高法院
98年度台抗字第514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相對人即債權
人前聲請假扣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03年度
抗更㈠字第48號裁定准其供擔保後就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在新
臺幣(下同)1億8201萬4008元範圍內為假扣押,茲因相對人
提起之本案訴訟,歷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
3年度重訴字第462號判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89號判決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30號判決、本院110年度重上
更一字第164號判決後,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47號
判決相對人請求逾美金123萬3993.272元(折合新臺幣3640萬
2802元)本息部分駁回並一部確定在案,因相對人就獲准假
扣押金額中之1億4561萬1206元部分已敗訴確定,是本件就
准許假扣押聲請人財產於超過3640萬2802元部分已有情事變
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該部分之
假扣押。
三、經查,本件假扣押裁定之本案訴訟經臺北地院103年度重訴
字第462號判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89號判決、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30號判決、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164號判決後,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47號判決相對
人請求逾美金123萬3993.272元(折合新臺幣3640萬2802元)
本息部分駁回並一部確定等情,有本案訴訟歷審裁判、本院
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本院103年度抗更㈠字第48號假扣押裁
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109、21、111至119頁)。揆
諸首揭說明,本件相對人之本案請求逾美金123萬3993.272
元(折合新臺幣3640萬2802元)本息部分業已敗訴確定,參諸
上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514號裁定意旨,聲請人依上
開規定,聲請撤銷該部分假扣押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陳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