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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治蘭即郜治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治蘭於民國94年06月23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 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 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 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 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 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2-08

TTDV-114-司促-128-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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