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郭俁君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387號監
護宣告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
轉拷利用。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
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
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113年度監宣字第387號監護宣告事
件,為預計提出民、刑事訴訟,爰依法聲請交付民國113年1
2月5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113年度監宣字第387號監護宣告事件之當事
人,而113年12月5日之調查程序查無依法令不予許可或限制
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亦未涉及國家機密
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是聲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自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
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從而,聲請人
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
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
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