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7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郭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
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
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郭信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
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
聲請。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
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TTDV-114-司促-974-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