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1280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鄧煒焮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鄧煒焮對於第三人住商保全(股)
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芎林郵局、臺灣銀行(股)公司
六家分公司之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債權、存款債權,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係在高雄市、新竹縣。另債權人已
撤回債務人對第三人冠全保全(股)公司薪資債權強制執行之
聲請。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TCDV-113-司執-161280-2024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