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國堅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150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國堅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之自白、家庭暴力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外,其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鄭國堅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
反保護令罪。另被告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雖
於民國112年12月6日修正公布施行,自同年月8日起生效,
然係於該條增列第6至8款處罰事由,及增列違反同法第63之
1準用規定之要件,其餘則未修正,於被告本件犯行,並無
法律實質變更之情形,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餘地,附此敘
明。另聲請意旨並未主張被告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亦未就
構成累犯之事實、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
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
,本院亦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然被告前科素行
仍依刑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於量刑時予以審酌,併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應完成如附件所示
之處遇計畫,卻無故拒絕,無視民事通常保護令所課予之義
務,而未依規定完成處遇計畫,顯係欠缺法紀觀念,所為實
不足取;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未完
成處遇計畫之犯罪動機、情節,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狀況
(因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見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朝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
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
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5059號
被 告 鄭國堅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國堅與甲OO曾為OOOO朋友,彼此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鄭國堅因對甲OO實施家庭暴力,
前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以111年
度家護字第1858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令其不得對甲OO及
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
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甲OO及其特定家庭成員
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行為,且應遠離甲OO住所
(詳卷)至少100公尺,應於112年11月20日前完成認知教育
輔導12週,每週至少2小時之處遇計畫。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乃以111年12月15日高市衛社字第11142968100號函通知鄭國
堅完成上開處遇計畫。鄭國堅受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合法送
達,已知悉保護令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未依
限期完成處遇計畫。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案犯罪事實有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
、家庭暴力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高雄市移送家暴
加害人未完成處遇計畫查核表、家庭暴力加害人特殊狀況通
報書、聯繫記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492號
判決書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檢 察 官 王朝弘
KSDM-113-簡-2943-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