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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鄭榮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 片語■(送達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利率)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21

KSDV-114-司促-1349-20250121-1

司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967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鄭榮光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鄭智深(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鎮○○ 里00鄰○○路000號)之子,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8月6日死亡 ,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 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2024-11-05

MLDV-113-司繼-967-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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