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
原 告 鐘黃貴美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吳冠邑律師
被 告 鐘松源
訴訟代理人 周依潔律師
陳禹竹律師
被 告 鐘淑珠
鐘沛渝
鐘秋燕
鐘怡華
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律師
複代理人 簡婕律師
莊少銘
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雅安律師(113年5月6日解除委任)
被 告 鐘巧如
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清償借款等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即被繼承人之妻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以本
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清償借款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
成立為據(被繼承人之長子鐘松源主張被繼承人積欠其債務
,是否為真,將影響被繼承人婚後財產之數額),本院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TCDV-113-重家繼訴-12-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