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48號
原 告 鑫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誠
訴訟代理人 胡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柏丞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8,2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 蔡儀樺
PCEV-114-板補-48-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