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關松屏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兩造均對於民國11
3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關松屏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4,850,64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671元,惟其中請求工
資差額2,132,880元及提繳6%勞退金31,41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2,483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1,188元(計算式:73,671元-22,483元=51,18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KSDV-112-勞訴-36-2024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