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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0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斗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傳周 代 理 人 阮亮碩 債 務 人 廖春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16,668元,及自 民國1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雲林縣斗六市農會指數 型房貸指標利率固定加碼0.582%(加碼後為年利率2.8%)機動 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上開放款利率,如遇核定利 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2

ULDV-114-司促-1420-20250312-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3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斗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政 代 理 人 阮亮碩 債 務 人 關照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6,679元,及自民國 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雲林縣斗六市農會基準利 率加碼0.16%機動計算之利息(目前年利率為3.378%),上 開放款利率,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暨自113 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46,654元,及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 113年12月29日止,按行政院農業部規定之年息計付利息( 目前為年息1.915%),如上開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暨 自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 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3.309%)加 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 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3.30 9%)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8

ULDV-114-司促-843-20250218-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2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斗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政 代 理 人 阮亮碩 債 務 人 包勝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656元,及自民國 113年11月23日起至113年12月22日止,按行政院農業部規定 之年息計付利息(目前1.915%),暨自113年12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 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3.309%)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 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3.309%)加二成計息,逾 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上開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 整。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7,000元,及自113年12月23日起至1 14年1月22日止,按行政院農業部規定之年息計付利息(目 前1.915%),暨自1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 前為3.309%)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 率(目前為3.309%)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 約金。如上開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5,275元,及自114年1月19日起至11 4年2月18日止,按行政院農業部規定之年息計付利息(目前 1.915%),暨自114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 為3.309%)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 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 (目前為3.309%)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 金。如上開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62,000元,及自113年12月23日起至 114年1月22日止,按行政院農業部規定之年息計付利息(目 前1.915%),暨自1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 前為3.309%)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 率(目前為3.309%)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 約金。如上開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43,000元,及自113年12月23日起至 114年1月22日止,按行政院農業部規定之年息計付利息(目 前1.915%),暨自1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 前為3.309%)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 率(目前為3.309%)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 約金。如上開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6,554元,及自114年1月19日起至11 4年2月18日止,按行政院農業部規定之年息計付利息(目前 1.915%),暨自114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 為3.309%)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 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 (目前為3.309%)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 金。如上開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 七、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九、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7

ULDV-114-司促-842-20250217-1

司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斗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政 代 理 人 阮亮碩 相 對 人 陳秋芬即曾進春之繼承人 曾上容即曾進春之繼承人 曾冠欽即曾進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 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 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曾進春於民國107年6月27日、11 2年3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分別 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960,000元之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別為137年6月25日、142年2月23 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 在案。茲第三人曾進春①於107年6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1,600 ,000元,②於111年1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280,000元,③於111 年2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元,④於112年3月1日向聲請 人借用800,000元,嗣第三人曾進春於112年12月10日死亡, 由相對人繼承其一切權利義務,詎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 請人①977,770元及利息、違約金,②144,657元及利息、違約 金,③3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④800,000元及利息、違約 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 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暨 授信約定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 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 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渠等於收 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98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九老爺 1846 3042 全部 陳秋芬、曾上容、曾冠欽公同共有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2025-01-06

ULDV-113-司拍-98-20250106-1

重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 告 雲林縣斗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政 訴訟代理人 阮亮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 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993號),被告廖苑君、許恒 慈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 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請求之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521萬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0日起算之利 息及自113年6月20日起算之違約金(司促卷第5頁),訴訟標的金 額應加計起訴前之利息35萬6,638元及違約金2萬8,194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3,559萬4,832元【計算 式:3,521萬元+35萬6,638元+2萬8,194元=3,559萬4,83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5,2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尚應補繳32萬4,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3,521萬元 113年5月20日 113年10月14日 (148/365) 2.498% 35萬6,637.75元 2 違約金 3,521萬元 113年6月20日 113年10月14日 (117/365) 0.2498% 2萬8,193.66元

2024-12-26

ULDV-113-重訴-97-20241226-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827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斗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政 代 理 人 阮亮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廷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劉廷再住新北市三重區,非本院轄區 ,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9

ULDV-113-司促-7827-202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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