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陳丹鳳
被 告 賴映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1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映竹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
18號),經原告即告訴人(下稱原告)陳丹鳳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業因原告撤回
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
佐(見本院審交易字卷第33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TPDM-114-審交附民-4-20250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