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51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姵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零參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
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姵瓏於民國 100
年3月17日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CARD:NO:00000000000
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
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
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
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
續費,此有被告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二)
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使用至 112年9月26日止共計結帳新
臺幣 119,882 元整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貴院
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
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3-司促-34519-20241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