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8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澔瑜
李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參佰零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陳澔瑜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
債務人李嘉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
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37,934元整,並約定應於學
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
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二)依據借據約定,
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
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
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
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陳澔瑜自113年6月1日起即未
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138,309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
,另債務人李嘉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放款
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8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309元 李嘉萍、陳澔瑜 自民國113年05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309元 李嘉萍、陳澔瑜 自民國113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PCDV-113-司促-30813-20241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