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6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羽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2月1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
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
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3月17日止,帳款尚餘75,297元,及
其中本金74,073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
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
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5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298元 陳羽粼 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002 新臺幣26286元 陳羽粼 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5% 003 新臺幣8489元 陳羽粼 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TCDV-114-司促-8560-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