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育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育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育嶔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5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13
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黃 玉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