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顏伯任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
楊惟智 律師
被 告 洪肇隆
姜思妤
姜耀勝
姜怡如
姜瀚斌
姜易廷
姜志翰
兼 上 5 人
訴訟代理人 譚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981,360元〔計算式:451.2(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之面積)×8,700(上開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
值)×1/4(原告就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981,360〕,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TNDV-114-補-106-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