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顏立杰

共找到 2 筆結果(第 1-2 筆)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32號 聲 請 人 顏立偉 顏立杰 被 繼承人 顏肇卿(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段000號9樓之1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顏肇卿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顏立偉、顏立杰係被繼承人顏肇卿(男、民國00年0 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9樓之1)之子女,且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2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28

TYDV-114-司繼-932-20250328-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顏立杰 具 保 人 顏玫慧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玫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顏立杰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前經具保人顏玫慧依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而 提出現金並經許可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受刑人 逾期未於民國113年2月17日24時前入境返臺,茲該受刑人已 經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 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 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具保人提出5萬元保 證金後,由本院暫時解除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2月17日 止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復經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11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裁判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按 。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 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 知暨其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 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實際上已於113年2月2日出境而未 有再入境之紀錄等節,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各1份在卷可證,足見被告確已逃 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 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4-12-17

KSDM-113-聲-2377-20241217-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