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32號
聲 請 人 顏立偉
顏立杰
被 繼承人 顏肇卿(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段000號9樓之1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顏肇卿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顏立偉、顏立杰係被繼承人顏肇卿(男、民國00年0
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9樓之1)之子女,且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2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TYDV-114-司繼-932-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