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12號
債 權 人 飛斯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ebastian Beck
債 務 人 鐿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修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倘未予釋明,
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次
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
起之,同法第246條固亦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
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
第一編之總則規定。另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
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
餘地。查本件債務人積欠債權人貨款新臺幣267,538元,
雙方約定債務人每月償還5,000元,惟雙方並無約定「一
期未履行,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債權人僅得請求自民
國113年7月迄至聲請之日民國114年2月13日共8期貨款,
其餘尚未屆期部分,核屬將來之給付,依上開說明,尚不
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4-司促-4312-202503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