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01號
原 告 馬振凱
被 告 楊加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65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起訴
狀上之本院收狀章可查。然被告所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
於113年12月5日辯論終結,此有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65號
審判筆錄在卷為憑。原告既於上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
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開說明,自非合
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
駁回。另本件駁回並不影響原告對被告損害賠償之請求,原
告仍得另向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NTDM-113-附民-401-2024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