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佳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
零點貳肆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佳甄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
年1月11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4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
袋1只,驗餘淨重0.249公克),經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4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
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
可憑。又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驗後確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見1
11年度毒偵字第6499號卷第101頁)在卷可證,是上開扣案
物品為違禁物,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毒品
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本件因鑑驗用
罄部分,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欣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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