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渝媃
余夢涵
一、債務人余渝媃、余夢涵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捌佰
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
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
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846元 余渝媃 余夢涵 自民國113年 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 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 7,846元 余渝媃 余夢涵 自民國113年 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846元 余渝媃 余夢涵 自民國113年 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一)緣債務人余渝媃前就讀私立復興商工邀同債務人余夢涵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
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嗣並簽訂
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2 份,金額總計 15,692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
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2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
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余渝媃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7,846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款轉
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余夢涵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TPDV-114-司促-4051-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