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11號
原 告 黃郁焜
被 告 洪漢勛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38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抗辯:聲明及答辯詳如附件二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漢勛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88
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一併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戴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KSDM-113-附民-1011-20241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