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034號
原 告 龍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能慶
被 告 鎰鋒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
其價額。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113年9月26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1,069,219元及自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其中,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9月25日止
之利息46,7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併算價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5,961元(計算式:1,069,219元+4
6,742元=1,115,9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11,593元,尚應補繳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KSDV-113-審訴-1034-2024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