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李鴻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6,666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鴻澤於民國107年10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
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
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
,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債
權人56,666元(含本金51,825元、利息4,841元)及其中51,82
5元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二)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
,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三)查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95
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
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
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7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1825元 李鴻澤 民國113年11月28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51825元 李鴻澤 民國113年11月28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4-司促-790-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