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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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361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嚴立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零伍拾伍元 ,及其中參萬零參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27

PCDV-113-司促-35361-20241227-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036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鍾立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零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7

TCDV-113-司促-37036-20241227-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列聲請人與劉印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27

PTDV-113-司促-13155-20241227-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美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000元,及其中新臺幣35,5 06元自民國11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2-27

NTDV-113-司促-7979-20241227-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64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列債權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柏廷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2024-12-26

CHDV-113-司促-13964-20241226-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62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列債權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孟莉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2024-12-26

CHDV-113-司促-13962-20241226-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61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列債權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信岳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2024-12-26

CHDV-113-司促-13961-2024122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18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黃帝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玖佰肆拾元 ,及其中陸萬零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26

PCDV-113-司促-34218-20241226-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437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吳秉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壹佰陸拾元 ,及其中柒萬陸仟參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26

PCDV-113-司促-33437-20241226-2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60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列債權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周浚騰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2024-12-26

CHDV-113-司促-13960-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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