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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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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29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蕭運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柒拾參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42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253元 蕭運陽 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5% 002 新臺幣22547元 蕭運陽 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003 新臺幣78929元 蕭運陽 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4-12-20

TNDV-113-司促-24292-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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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6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許淑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壹佰肆拾玖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46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2550元 許淑滿 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03%計算之利息

2024-12-20

TNDV-113-司促-24606-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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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3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郭柏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柒佰伍拾柒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43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2143元 郭柏辰 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2024-12-20

TNDV-113-司促-24353-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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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34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亨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壹佰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43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573元 林亨信 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63454元 林亨信 自民國113年0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44% 003 新臺幣132148元 林亨信 自民國113年06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31%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63454元 林亨信 自民國113年0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132148元 林亨信 自民國113年07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024-12-20

TNDV-113-司促-24345-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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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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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5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怡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參仟參佰壹拾玖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4591號附表 利息: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24693元 王怡岱 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002 74751元 王怡岱 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15%計算之利息 003 135930元 王怡岱 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2024-12-19

TNDV-113-司促-24591-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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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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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姿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5,0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4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2788元 陳姿穎 自民國113年1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37%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姿穎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2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3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 1月06日止累計155,073元正未給付,其中152,788元為本金 ;1,914元為利息;37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 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4-12-19

SLDV-113-司促-14454-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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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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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5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杜峻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零肆拾柒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4593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0085元 杜峻華 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 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17968元 杜峻華 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5% 計算之利息

2024-12-19

TNDV-113-司促-24593-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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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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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蔣秉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9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1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26元 蔣秉原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蔣秉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7日止累計10,968元正未給 付,其中8,626元為消費款;253元為循環利息;2,089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4-12-19

SLDV-113-司促-14154-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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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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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昆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26,531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4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1283元 何昆霖 自民國113年1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1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73995元 何昆霖 自民國113年1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18%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何昆霖於民國112年05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8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8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1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 1月06日止累計734,946元正未給付,其中721,283元為本金 ;12,963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何昆霖於民國112年05月18日向 債權人借款1,125,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8日起至民 國119年05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1 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06日止累計991,585元正未給付,其 中973,995元為本金;17,29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 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4-12-19

SLDV-113-司促-14450-20241219-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方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5,1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4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3283元 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余方劭於民國107年3月27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附證一),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 務人未依約給付(附證二),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 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23,283元整。(二)依契約書 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 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百分 之十五計算。(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873元 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123,28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 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 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1 2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因債權人不明債 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 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 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 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證 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 帳務資料。釋明文件:如附件

2024-12-19

SLDV-113-司促-14482-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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