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昆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26,531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4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1283元 何昆霖 自民國113年1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1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73995元 何昆霖 自民國113年1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18%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何昆霖於民國112年05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8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8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1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
1月06日止累計734,946元正未給付,其中721,283元為本金
;12,963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何昆霖於民國112年05月18日向
債權人借款1,125,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8日起至民
國119年05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1
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06日止累計991,585元正未給付,其
中973,995元為本金;17,29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
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SLDV-113-司促-14450-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