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4799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政言
住臺北○○○00000○○○
電話:00-0000-0000
債 務 人 葛維元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王緯勝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6,037元,
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惟債
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CTDV-113-司執-74799-20241105-1